(2015)田民一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孟玮与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玮,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391号原告:孟玮,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何珊珊,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英秀,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法定代表人:雷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瑞磊,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段瑾如,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玮诉被告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玮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孟玮负担。审 判 长 曹祝平人民陪审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王维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成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