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三和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清香园冷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三和包装有限公司,宝鸡市清香园冷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983号原告陕西三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八一村,组织机构代码69110135-2.法定代表人李永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发明,该公司法务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俊强,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宝鸡市清香园冷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晓光村蟠龙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376142-8.法定代表人李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三和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清香园冷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三和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三和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三和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全部承担。审判员 周 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若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