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窑支行与南通华荣化工有限公司、曾福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窑支行,南通华荣化工有限公司,曾福根,阚德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314号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窑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曹埠镇孙窑居委会育才路21号。负责人冒如建,支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树兵,系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南通华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王渡村。法定代表人曾炳荣,总经理。被告曾福根。被告阚德均。被告曾福根、阚德均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友付,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窑支行与被告南通华荣化工有限公司、曾福根、阚德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窑支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窑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19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窑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