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宁某、邓某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岳李平犯窝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宁某,邓某某,李某某,岳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州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辩护人肖何,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宁某,男,1992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岳李平,男,1993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彭仕喜,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宁某、邓某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岳李平犯窝藏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譞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肖何,被告人宁某、邓某某、李某某,被告人岳李平及其辩护人彭仕喜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7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岳李平、张某、宁某等人到巴中市巴州区西华街准备吃夜宵,遇见欠岳李平赌债的谯某某到“帅醉”(现更名为“简朴寨香辣养生馆”)大排档吃宵夜,岳李平便让谯某某还赌债,谯某某称无钱,次日电话联系岳李平,随后谯某某前往“帅醉”大排档用餐。3时45分,岳李平、张某、吴某(另案处理)三人将谯某某从“帅醉”大排档内叫到店外面商谈还钱事宜,谯某某与岳李平发生口角,张某、宁某、吴某见状遂对谯某某进行殴打,之后岳李平便离开了现场,谯某某回到“帅醉”大排档店内,张某、宁某等人准备返回他们宵夜的大排档,宁某怕谯某某寻找凶器对其进行反击,遂与张某、邓某某、吴某先后冲进“帅醉”大排档店内使用广告牌、桌椅、茶杯对谯某某进行殴打,将谯某某打倒在地后四人便退出大排档。3时58分,张某从“五香嘴”大排档拿了一把菜刀到“帅醉”大排档追砍谯某某,宁某也继续持械殴打谯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拿长椅击打谯某某头部。经鉴定,谯某某本次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岳李平打电话给张某,张某告知岳李平,他们将谯某某砍伤,后岳李平与张某在西山大厦汇合,岳李平、张某坐岳李平朋友的车在巴中市江北二环路将宁某接上行至巴州区草坝街,岳李平便出钱在草坝街“越海宾馆”开房供给张某、宁某休息、躲藏。7月7日下午,岳李平、张某、宁某、邓某某逃至南江县躲藏,后岳李平、张某、宁某又一同逃至重庆躲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宁某、邓某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李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为支持起诉,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当庭举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张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谯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鉴定意见书、提取作案工具清单、视频监控等相关书证,被告人张某、岳李平、宁某、邓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张某无辩解意见。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谯某某3万元损失。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无辩解意见。被告人邓某某无辩解意见。被告人李某某无辩解意见。被告人岳李平无辩解意见。被告人岳李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岳李平犯罪情节较轻,其窝藏的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较轻,仅提供了住宿;赔偿了被害人8000元;认罪;有前科但不是累犯;排序应排在最后一位。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岳李平、张某、宁某等人到巴中市巴州区西华街吃夜宵时,遇见欠岳李平赌债的谯某某到“帅醉”(现更名为“简朴寨香辣养生馆”)大排档吃宵夜,岳李平便让谯某某还赌债,谯某某称无钱,次日电话联系岳李平,随后谯某某前往“帅醉”大排档用餐。3时45分,岳李平、张某、吴某(另案处理)三人将谯某某从“帅醉”大排档内叫到店外面再次商谈还钱事宜时,谯某某与岳李平发生口角,张某、宁某、吴某见状遂对谯某某进行了殴打,随后岳李平离开现场,谯某某亦回到“帅醉”大排档店。张某、宁某等人准备返回他们宵夜的大排档,宁某怕谯某某寻找凶器对其进行反击,遂与张某、邓某某、吴某先后再次冲进“帅醉”大排档店内使用广告牌、桌椅、茶杯对谯某某进行殴打,将谯某某打倒在地后四人便退出大排档。3时58分,张某从“五香嘴”大排档拿了一把菜刀到“帅醉”大排档追砍谯某某,宁某也继续持械殴打谯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拿长椅击打谯某某头部。经鉴定,谯某某本次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岳李平打电话给张某,张某告知岳李平,他们将谯某某砍伤,后岳李平与张某在西山大厦汇合,岳李平、张某坐岳李平朋友的车在巴中市江北二环路将宁某接上行至巴州区草坝街,岳李平便出钱在草坝街“越海宾馆”开房供给张某、宁某休息、躲藏。7月7日下午,岳李平、张某、宁某、邓某某逃至南江县躲藏,后岳李平、张某、宁某又一同逃至重庆躲藏。同时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五被告人与被害人谯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谯某某对五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于目击证人张某某的报警。2014年7月7日凌晨3时许,谯某某在巴州区红军路帅醉大排档吃夜宵时被几名男子打伤,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于2014年7月10日决定立案侦查。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证实被告人张某、邓某某、岳李平、宁某、李某某等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巴州公(刑)勘(2014)K511902140000201407012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巴州区红军路西华街“帅醉”大排档。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菜刀照片。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帅醉”大排档2014年7月7日3时30分至4时的监控并制作成光盘1张,对被告人张某所使用的菜刀进行了拍照。5、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实几被告人寻衅滋事殴打谯某某的经过及所使用工具情况。6、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谢家湾派出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岳李平、邓某某、宁某、李某某的抓获情况以及本案中作案工具剪刀来源及去向。7、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巴州)公(物)鉴(法临)字(2014)A-8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及照片、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巴州)公(物)鉴(法临)字(2015)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谯某某本次损伤属轻伤一级。8、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对谯某某的轻伤一级鉴定送达了五被告人。9、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通过照片混合辨认和对视频中出现的人物辨认,对本案的五被告人及被害人均进行了有效辨认。同时被告人张某、宁某对作案后休息的“越海宾馆”进行了指认。10、被害人谯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曾打牌在强娃子处借了2.5万没还,2014年7月7日,强娃子向他要钱,他没钱给,强娃子一伙就打谯某某。对被告人不能进行有效辨认。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报案人,谯某某是自己的男朋友,7月7日凌晨谯某某因为欠对方2万元钱没还被一群人打了。1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帅醉大排档的老板。2014年7月7日凌晨,一伙人在自己经营的大排档里把自己的一个客人打了。13、证人喻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五香嘴大排档”的员工。2014年7月7日,有人到五香嘴抢了一把菜刀走跑到帅醉去了。后来一个路人把刀拿了回来。听说帅醉有人被砍伤了。1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岳李平的朋友。2014年7月7日,岳李李给周某打电话说欠钱的谯某某被拦住了,周某就借了一个车到了帅醉大排档,看见张某岳李平等人与谯某某发生抓扯,就叫岳李平走。后来岳李平通过电话知道把谯某某砍伤了,就一起把张某、宁某接上去了川剧团旁边的越海宾馆开房睡觉。周某就回家了。15、谅解书、收条。证实五被告人与被害人谯某某达成和解。谯某某对五被告人表示谅解,希望从轻处理。16、户籍信息。证实本案被告人及被害人身份情况。17、(2010)巴州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岳李平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18、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7月7日凌晨3点左右,张某与岳李平、邓某某和“虎娃子”等人在西华街吃夜宵,岳李平碰到欠他钱的谯某某,就让张某陪他一起去收钱。张某与岳李平就去了谯某某吃夜宵的“帅醉”大排档。岳李平把谯某某喊出来后,两个人很快就吵起来了,宁某就冲过来打谯某某,把他的眼镜衣服扯烂。谯某某就往帅醉大排档里面跑,宁某和张某就追了进去,张某拿了凳子,谯某某也拿了凳子对打,其他人也冲进来乱打。张某后来发现自己受了伤有血,很生气,就冲出帅醉大排档在附近一个大排档拿了一把菜刀,后又冲进帅醉大排档用刀砍了谯某某几刀,砍的位置记不清了,砍完人后就跑了,刀也扔了。因为当时很醉了,不知道怎么离开的,第二天醒了发现在一个宾馆里。张某从岳李平处得知谯某某在医院住院,具体伤情不知道,就与岳李平、邓某某、宁某等人去了南江躲藏。过了不到一周,因为怕有人报复和公安机关找,张某和岳李平就到重庆躲藏,后来被抓了回来。去南江和去重庆躲藏,大部分时间岳李平负责开销。19、被告人宁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7月7日凌晨3时许,宁某与张某、岳李平、阳娃子等人喝完酒后就到红军路吃夜宵,吃东西时岳李平说他看见欠他钱的谯某某了,喊我们去看看。岳李平、张某及张某的朋友去帅醉,岳李平把谯某某喊出大排档,后就打起来了,宁某就去帮忙,对谯某某拳打脚踢。结束后就继续吃东西,宁某听谯某某跑进大排档喊拿把刀给他,就在大排档外观察防止谯某某反扑,看见谯某某拿了啤酒瓶子后,就先下手从门口拿了广告牌打他,然后张某也进来了,用板凳和谯某某打,宁某后来又从外面扛了桌子打谯某某,阳娃子用茶杯打的谯某某。然后第二次离开。过了会,张某拿菜刀追砍谯某某,李某某也进去了,宁某拿了炒勺和剪刀,张某砍了五六刀,宁某用炒勺打了一下,用剪刀戳谯某某的背,李某某用凳子把谯某某打倒在地。然后就都跑了。宁某通过电话联系到张某、岳李平,把事情经过给岳李平说了,岳李平就带宁某、张某到越海宾馆睡觉。第二天,张某接上我和岳李平、阳娃子去南江躲藏,后来又去重庆躲藏,宁某在重庆呆了几天就回了巴中,回巴中后就被抓了。在南江和重庆的花销主要是岳李平在负责。2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是张某的朋友。2014年7月7日,自己看见张某等人打人也就跟了进去,用一长凳子打了被打的那个人一下。不认识被打的人。2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7月7日凌晨3时许,邓某某在帅醉大排档把人打伤了。7月7日凌晨岳李平给邓某某打电话让到帅醉大排档去,邓某某去了后看见岳李平在和谯某某吵,催谯某某还钱,张某与谯某某推搡,岳李平拉架时被推倒,起来就打谯某某,虎娃子和邓某某没参加在劝架。宁某来后打了谯某某一下,谯某某就还手,宁某把谯某某打倒在地。邓某某、张某、岳李平、虎娃子、宁某就走了,岳李平直接上车走了。后来虎娃子说谯某某爬起来了,好像在拿东西,四人就回去打。张某用铲子打,虎娃子用手,宁某用长板凳,邓某某用茶杯打,打完自己就回家了。第二天张某叫我去南江躲一下,还有岳李平和宁某,岳李平在负责开销,后来又去了重庆,邓某某觉得远就没去。22、被告人岳李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曾因故意伤害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十个月,缓刑一年半。2014年7月7日,岳李平在吃夜宵时碰到欠自己钱的谯某某,他说第二天给岳李平打电话,岳李平为怕他不打电话,就去谯某某吃夜宵的帅醉找谯某某,张某还有另一个人一起去的,去了帅醉后把他叫了出来,并发生了争执。张某、宁某就打谯某某,岳李平劝了一下就走了。后来给张某打电话,张某说岳李平走了后,他们又用刀把谯某某砍伤了的,岳李平就把张某接上了,后来又与宁某联系,接上了宁某,并去草坝街一家宾馆开房睡觉,第二天,岳李平带宁某去南江躲藏,后来岳李平和张某、宁某去重庆住了一天,岳李平和张某在重庆被抓。在南江的费用是岳李平在开销。在重庆是张某的姐姐在安排。23、同案犯吴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7月的一天凌晨,吴某同张某、宁某、邓某某、李某某、岳李平等人把谯某某打了。以上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四被告人寻衅滋事致伤谯某某及被告人岳李平窝藏犯罪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宁某、邓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借故滋事,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岳李平明知张某、宁某、邓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宁某、邓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宁某、邓某某、李某某均积极实施了殴打行为,均起了主要作用,应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宁某、岳李平、邓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谯某某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谯某某损失。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岳李平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岳李平犯罪情节较轻,其窝藏的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较轻,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认罪,有前科但不是累犯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所提仅提供了住宿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二、被告人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三、被告人邓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五、被告人岳李平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屏人民陪审员 张清华人民陪审员 何长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