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张某甲,女,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何惠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米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