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马如明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马如明,男,回族,1968年9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马彪,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线登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智广,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如明与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如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如明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12元,减半收取6556元,由原告马如明承担。审 判 长  党雪仁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代理审判员  彭建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