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小平与陈小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平,陈小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恢字第00039-2号申请执行人孙小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小奇,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孙小平与陈小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5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小奇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的存款,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陈小奇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70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现已将案款发还申请人。被执行人陈小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孙小平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