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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宋云涛、蔡兴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宋云涛,蔡兴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肥东执字第0061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8650596—6。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云涛,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蔡兴凤,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宋云涛之妻,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宋云涛、蔡兴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正、孙兵的银行存款103700元(含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长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成岭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发: 核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印  份 〔2013〕肥东执字第00614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8650596—6。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云涛,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陈岗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6812260031。 被执行人:蔡兴凤,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宋云涛之妻,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陈岗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6712220585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宋云涛、蔡兴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正、孙兵的银行存款103700元(含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长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成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