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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河北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海宽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356号申请人河北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二环东路。法定代表人袁万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海宽。本院在执行河北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海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移交公安审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新执字第356号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纪铎审判员  王立民审判员  钱金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