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66号原告边某某,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史某某,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在庭下和好,原告边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审判长 陈立荣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梁 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丹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