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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66号原告边某某,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史某某,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在庭下和好,原告边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审判长  陈立荣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梁 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丹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