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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二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洪彪与吉林省继实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彪,吉林省继实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946号原告:王洪彪,男,汉族,农民。被告:吉林省继实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彪诉被告吉林省继实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君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金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