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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西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西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车天明,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2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取名李某。原、���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原告经常遭到婆婆的嫌弃,因此家庭关系不合,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以致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无奈于2012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李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己负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9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一起共同生活,2010年12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被告也没有殴打过原告,原告不想呆在家里去外面转悠我也没有意见,但我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一起同居生活。原告系再婚。2010年12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2012年4月8日在定西市安定区葛家岔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原告因与公婆关系不睦时常离家出走。原、被告有家庭共同财产:夏利小轿车一辆(甘JG10**,价值38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在卷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原告婚后与公婆关系不睦而多次离家出走,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好家庭关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