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春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峰,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5日,住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小川村2组。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61号。负责人闫锐,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春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春峰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理赔款300000元、诉讼费3500元、执行费4453元。被执行人已将款项自觉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