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志坚与被执行人王文强、何蕙兰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坚,王文强,何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335号申请执行人梁志坚,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文强,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何蕙兰,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文强、何蕙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659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