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颜和珍、潘基宽与潘基宽、陈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和珍,潘基宽,陈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620号原告:颜和珍。委托代理人:倪亚玲。被告:潘基宽。被告:陈小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和珍诉被告潘基宽、陈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和珍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和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和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颜和珍负担。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