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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民督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湖北清平源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欣蒙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清平源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欣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督字第00009号申请人湖北清平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银湖科技中小企业城。法定代表人吴清平。被申请人荆州市欣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沿江产业园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从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北清平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州市欣蒙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后,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鄂江陵民督字第0000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荆州市欣蒙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北清平源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184946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荆州市欣蒙食品有限公司收到该支付令后于2015年5月28日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陵民督字第0000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本案申请费1330元,由申请人湖北清平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义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