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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新绛县华鑫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与苏维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绛县华鑫车辆服务有限公司,苏维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新绛县华鑫车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全顺,经理。被执行人:苏维奋,男。本院(2013)新商初字第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绛县华鑫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维奋的存款73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彦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润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