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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鹰民二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衡阳市铭艺特种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东莞市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铭艺特种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东莞市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鹰民二初字第36-1号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铭艺特种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呆呆鹰岭镇鸡市工业园。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边村湖滨北6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铭艺特种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铭艺特种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应的财产。原告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锋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原告(反诉被告)衡阳市铭艺特种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志平审 判 员  张社生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