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泸州聚源运业有限公司与袁帅、禹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聚源运业有限公司,袁帅,禹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聚源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蓝安大道三支物流处。组织机构代码:66277182-4。法定代表人蒋淑玲,经理。被执行人袁帅,男,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禹非,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39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垫付款、各项欠款共计1173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39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邹 胜代理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