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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太原市华西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华西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太原市华西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北张小区1号楼1单元702室。组织机构代码73631082-9。法定代表人郭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有生,太原市迎泽区郝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太原市五龙街口687号。法定代表人赵尚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晓婷,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俊琪,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华西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华西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华西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华西德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一千七百九十元减半收取计八百九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彩娟人民陪审员  赵 颖人民陪审员  田 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国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