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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孙毛俄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孙毛,俄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负责人杨统林,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左俊堂,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建行庆阳市分行职员,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孙毛,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俄蕾,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孙毛、俄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告孙毛、俄蕾已归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1元,减半收取1025.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负担,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1025.5元。审判员 张 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维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