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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557号原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XX满,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大兆,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夏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庐江县,故本案应由庐江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夏某某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夏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朝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