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王某某。原告:韩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庐山南路198号。法定代表人:谭榜华,该公司经理。委圫代理人:刘勇,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韩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韩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原告王某某、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