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沾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立波与张庆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波,张庆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沾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波,农民。被执行人张庆柳。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波与被执行人张庆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沾化区人民法院(2013)沾河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立波与被执行人张庆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