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661吴明传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明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661号罪犯吴明传,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吴明传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吴明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明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岗位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考核得分168.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明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明传减刑二年(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