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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廖月红与江洪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月红,江洪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廖月红。被告江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月红与被告江洪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月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廖月红负担。审 判 长  李昌莹代理审判员  魏晓雪人民陪审员  周留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