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廖月红与江洪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月红,江洪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廖月红。被告江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月红与被告江洪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月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廖月红负担。审 判 长 李昌莹代理审判员 魏晓雪人民陪审员 周留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