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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