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