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潘俊宝与武汉速尔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俊宝,武汉速尔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10-1号申请人潘俊宝,委托代理人潘福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武汉速尔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地东方华府9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志霞,总经理。申请人潘俊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80000元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速尔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潘俊宝的担保人潘福幺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十大家村973号东勤佳苑6栋2单元3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同日,本院作出(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和房屋。现申请人潘俊宝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车辆和房屋��查封。经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潘俊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速尔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潘俊宝的担保人潘福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十大家村973号东勤佳苑6栋2单元3室房屋(所有权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75.18平方米)的查封。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