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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解胜田与薛光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胜田,薛光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244-1号申请执行人解胜田,男,194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被执行人薛光标,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36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解胜田与薛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薛光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薛光标向申请人解胜田偿还借款本金31.2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22.5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6月23日起开始计算,借款10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7月4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由被执行人薛光标负担案件受理费4140元、执行费464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薛光标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解胜田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薛光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