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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右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巴德日胡申请执行邰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德尔胡,邰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右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巴德尔胡,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邰金虎,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5)新右执字第00085号巴德尔胡申请执行邰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新右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46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邰金虎自愿将位于新巴尔虎右旗某镇某街二段土木结构的房屋(面积为8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98字第420***号),折价抵偿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60000元,申请执行人巴德尔胡同意被执行人用该房屋折价抵偿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革   命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金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