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崇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