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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金传胜、金传乐、许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金传胜,金传乐,许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传胜,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金传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许芹,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水湖镇。本院在执行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金传胜、金传乐、许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朱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