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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谭勤芳与陆金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查、冻、扣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谭勤芳。被执行人陆金群。关于申请执行人谭勤芳与被执行人陆金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在2015年1月27日前履行清偿欠款和执行费合计2150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陆金群的人民币存款2150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义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映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