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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侯雷鸣与赵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雷鸣,赵铁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37号原告侯雷鸣,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铁山,男,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雷鸣与被告赵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雷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交纳即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鑫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