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博民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博民执字第1043号刘开发、殷加连、刘晶晶与郑桂玖、张凤业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的(2010)博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0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37651.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桂玖、张凤业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开发、殷加连、刘晶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郑桂玖、张凤业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0)博民执字第10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开发、殷加连、刘晶晶如发现郑桂玖、张凤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助理审判员 王 萌助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