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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美玲与被告庄会平、王雅军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玲,庄会平,王雅军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民初字第643号原告李美玲,女。委托代理人李贺森,男。委托代理人李祥林,男,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会平,男。委托代理人秦海峰,男,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建军,男,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雅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玲与被告庄会平、王雅军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续查封被告庄会平所有的黑GH**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车籍,并申请冻结庄会平在鸡冠区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37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4内的存款10000元。同时原告提供董某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S**号,坐落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办建东委八组XX户-X-X-X号,建筑面积58.42平方米的私有房产一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美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庄会平所有的黑GH**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告庄会平在鸡冠区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37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为6**********4内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董某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S**号,坐落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风办建东委八组XX户-X-X-X号,建筑面积58.42平方米的私有房产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典当、抵押、出租、转让以及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宏宇代理审判员  赵淑红人民陪审员  杨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