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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明顺申请执行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298号陈明顺申请执行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德劳人仲字第202号裁决已生效。权利人陈明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德劳人仲字第202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