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执民字第44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何星灯与王利春、虞利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星灯,王利春,虞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浦执民字第4455-2号申请执行人:何星灯。被执行人:王利春。被执行人:虞利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浦商特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王利春、虞利军名下位于浦江县人民东路工业二区56号房产。2015年5月13日王东升(身份号码:××)以18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利春、虞利军名下位于浦江县人民东路工业二区56号房产(浦房权证浦阳字第××;浦国用2005字第2583号)的查封。二、王利春、虞利军名下位于浦江县人民东路工业二区56号房产(浦房权证浦阳字第××;浦国用2005字第2583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王东升(身份号码:××)所有。王利春、虞利军名下位于浦江县人民东路工业二区56号房产(浦房权证浦阳字第××;浦国用2005字第2583号)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东升(身份号码:××)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王东升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何俊达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炜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