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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成诉吧个高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成,高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25-3号原告:朱玉成,男。委托代理人:魏秋晨,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锦峰,男。委托代理人:周志宏,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成诉被告高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2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在价值1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高锦峰持有的公司股份、特定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00万元、皖P533**号捷豹轿车、皖PG67**号路虎汽车及位于安徽省泾县泾川大道万顺花园的10幢2单元403室,予以了保全。2015年5月18日,本院根据原告朱玉成的申请,作出(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25-2号民事裁定,准予朱玉成撤回起诉。2015年5月28日,朱玉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高锦峰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高锦峰在泾县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及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泾县支行开立的账号为××内的银行存款50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高锦峰所有的皖P××号捷豹轿车、皖PG××号路虎汽车及其位于安徽省泾县泾川大道万顺花园的10幢2单元403室的查封。审判长  童晓梅审判员  许志军审判员  严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