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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建昌县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振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昌县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振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建昌县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建昌县正兴旺园1号楼1单元401户。法定代表人郝继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振跃,男,成年,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昌县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振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昌县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