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新密市日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市宇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宇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冯爱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密市日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市宇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冯爱红,张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88号原告新密市日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张东振。被告郑州市宇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冯爱红。被告冯爱红。被告张银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日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宇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冯爱红、张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密市日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密市日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400元及保全费3180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