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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三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权与被告法库县法库镇北门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权,法库县法库镇北门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三初字第218号原告王国权,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法库县法库镇北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北门村。法定代表人刘斌,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王国权与被告法库县法库镇北门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成林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权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国权负担。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