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亚泰皮革店与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亚泰皮革店,孙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4311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亚泰皮革店,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沙发市场。经营者鲁彩黄,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洪彦,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辉,农民。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亚泰皮革店(以下简称亚泰皮革店)与被告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振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洪彦、被告孙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亚泰皮革店诉称,原、被告自2008年左右发生业务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不同型号、不同类型的皮革,用于沙发面料。截止2015年2月4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55522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以无钱���由未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5522元。被告孙辉辩称,同意偿还原告的货款,但现在无力偿还。另此笔货款不是2008年开始拖欠的,而是近期拖欠,而且这也是业务往来中的惯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08年左右发生业务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不同型号、不同类型的皮革,用于沙发面料。2015年2月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该欠据的内容为:“天津润枫沙发厂今欠到亚泰皮行人民币(大写)伍万伍仟伍佰贰拾贰元人民币(小写)55522.00”。落款:欠款人孙辉。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皮革等原料,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将货物交付被告后,被告应及时付清货款,其拖欠不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5522元之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辉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天津市宝坻区亚泰皮革店货款5552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被告孙辉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振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新琼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