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路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56号原告路某,女,农民。被告崔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