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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