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