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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415号原告金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薛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