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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335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承担。审判长王洪新审判员尹慧爽人民陪审员闫月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耐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