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利中与何凯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中,何凯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陈利中,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何凯能,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陈利中与何凯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揭东法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何凯能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陈利中借款42000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受理费145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根据陈利中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利中借款42000元及相应利息、垫付的受理费145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50元。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本院层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向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查询,同时径向揭阳市揭东区房产管理局、揭阳市国土资源局蓝城分局,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陈利中向本院反映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执字第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壮文审判员 黄钦填审判员 徐庆辉二〇��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叶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