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南平市闽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南平市闽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200号原告: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庆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鹏、周建平。被告:南平市闽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荣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平市闽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支付拖欠货款,故原告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7元,保全申请费1023元,合计2180元,由原告杭州通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