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刘彦芳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刘彦芳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722号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220号紫薇苑.欧洲世家5-551。法定代表人翟永宏,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海青,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彦芳,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彦芳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瑞 关注公众号“”